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沙县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金沙县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金沙县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范围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