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关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关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单位: (一) 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二) 县人民政府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它政府工作机构。 县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由发布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按本规定所列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