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6〕142号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8月4日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