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授权的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要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前款所规定的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市规划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条 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