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6月29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四日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行为,保护地下文物和出土文物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的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进行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常熟,下同)内的古城水道、古城墙、城门遗址、苏州子城遗址; (二)经登记公布或者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