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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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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6月29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四日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行为,保护地下文物和出土文物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的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进行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常熟,下同)内的古城水道、古城墙、城门遗址、苏州子城遗址;
  (二)经登记公布或者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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