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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青〔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青〔2006〕17号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县局、卫生局、食药监局、综治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以下简称“农民工子女”)就学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文件精神,农民工子女学校由流入地政府为主管理的要求,各乡镇(街道)政府是辖区内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主体,应切实履行起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安全监管责任。
  2、归口负责原则。教育、公安、卫生、食药监、综治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督指导和相应管理职责。
  3、预防为主原则。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发现农民工子女学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农民工子女学校予以消除。
  二、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子女学校设点布局等规划工作,审核举办人资格,与学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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