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