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征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及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征购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档案征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档案馆承担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征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