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中直、省属和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