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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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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中直、省属和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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