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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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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日期】 2006-07-10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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