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宁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怀宁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怀宁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具备采购代理资格。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怀宁县政府采购中心。 县政府采购中心为本县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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