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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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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8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绥阳县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不能代替行使其职责。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按规定除工业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其它任何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严格控制现有闲置和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防止小面积开发和个人私搭乱建对土地的蚕食。成片开发区域的划定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对区域内的用地,严禁改、扩、新建项目及土地使用证的转让。

  第五条 根据城镇规划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1、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需拆除后进行再开发的用地,其处理程序是: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测绘资格的机构对拟处置地块范围进行地形测量、确认拟处置土地面积,根据城镇规划的土地用途负责拟定出让方案,并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2)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拟处置地块开发规划的经济技术指标;

  (3)房产部门负责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进行确认;

  (4)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前由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批准。

  2、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需拆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处置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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