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 (2006年7月2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和建设等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科技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