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