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具体包括: (一)市和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职工全额集资、合作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 (二)家庭年收入在3.2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配套,与城镇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总量控制的范围内,编制本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居住小区进行规划,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而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建设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及其附图;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开、竣工时间说明;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