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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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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政府(街道办)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市人民政府(含市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镇政府(街道办)规范性文件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备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

  第五条 市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和起草

 

  第十条 编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立法重点,并结合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科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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