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龙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检查;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稽核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征缴协作机制,互通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征缴范围、缴费基数、费率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按照市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当年没有公布的,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