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水电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水利部门是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小水电管理协会应当协调水电站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组织各水电站进行生产安全自查,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电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水电站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