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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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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石秀诗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按照省级储备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省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毁损省级储备粮。

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省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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