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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地税函[2006]41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2
【实施日期】 2006-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全国贯彻落实烟叶税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就贯彻落实《条例》、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并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布置,经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我省烟叶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烟叶税制转变,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烟叶税作为一个新税种,也是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烟叶税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烟叶税征管要坚持“统一”、“规范”的方针。“统一”就是烟叶税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征管规定,并纳入地方税的统一考核管理。 “规范”就是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规范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到日常管理、税务稽查、会计核算以及有关表证单书使用等,实行与其他地税部门管理税种一样的征管模式和管理方法。在TF2000中增设预算款级科目第3501款“烟叶税”和第3520款“烟叶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并在各类税收会统报表中暂将筵席税改为烟叶税,以反映2006年底前征收的烟叶税情况。
  四、做好衔接,摸清税源。各地要认真研读有关法规文件,把《条例》及省局的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有关基层征收单位。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和农税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充分掌握税源情况,掌握烟叶生产的布局和收购情况,找准征管切人点,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尽快将烟叶税纳入正常的征管秩序。
  五、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烟叶税的贯彻实施是地税部门的一项新工作,虽然不一定涉及到每个市县,但各市县局都要认真学习,排查税源。有烟叶税税源的市县局,对烟叶税《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和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要进行具体研究部署,确保烟叶税《条例》在我省的顺利贯彻。对《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有关市县及时上报省局。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理》(编者注:国务院令第4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编者注:国税发[2006]77号)
  3、董树奎总经济师在全国贯彻落实烟叶税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做好烟叶税征管工作》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财税[2006]64号)

 
2006年9月2日
 
  附件3: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做好烟叶税征管工作》

  董树奎总经济师在全国贯彻落实烟叶税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2006年4月2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6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做好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总局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研究讨论。
  一、把握《条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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