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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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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9-02
【实施日期】 2006-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辽宁,加快生态省建设进程,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加强环境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要把保护环境摆到与经济增长并重的战略位置

  (一)战略意义。“十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经济快速增长、能耗总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减缓,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全省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大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结构性、复合性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主要河流水质达不到功能区标准,多数城市空气污染还比较严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搞好宏观调控、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的实际行动。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切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

  (三)环境目标。到2010年,城市环境质量全面改善,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水质明显好转,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自然生态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定达到85%以上,辽河流域主要河段水质消灭超5类,水土流失面积、土地沙化面积分别控制在国土面积的27%和6%以内,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7%,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12%。与2005年相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5%,重点行业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到2020年,基本达到生态省建设标准,实现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活富裕、环境优美和生态良性循环。

 

二、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

 

  (四)按照生态功能要求调整区域发展布局。实行生态环境分区管理,按照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划定辽东、辽东南、辽中、辽西、辽西北和近岸海域6个生态功能区,明确不同区域主导功能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针对不同功能分区,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县域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经济结构。按照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原则,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扶持持续高效农业发展。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新上高投入、高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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