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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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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6〕88号
【发布日期】 2006-09-02
【实施日期】 2006-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OO六年九月二日
 

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出租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监察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等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要以国家、省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打击非法营运、清理规范收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达到以下治理目标:一是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二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四是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接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市区经营权有偿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一是严格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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