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商建字[2006]7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监督使用标识,在制作使用标识前将有关情况按程序报省厅备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制作授权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费用自行解决,标识牌编号应与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编号一致,使用标识牌的企业必须是已通过市州验收合格的企业。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有关要求及规范请登陆www.hunancom.gov.cn市场处子网站的“下载专区”查阅。 二○○六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