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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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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6〕97号
【发布日期】 2006-09-04
【实施日期】 2006-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社区服务业是指由政府倡导并予积极扶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依托社区组织,整合社区资源,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物质文化需要的公益服务和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及辖区单位正常运行的商业服务,它具有公益性、便利性、地域性和多元化、小型化的特征。

  (二)社区服务业范围包括:面向各类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面向退休人员和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面向未成年人的社区教育和托管服务;面向居民日常生活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后勤社会化服务;面向新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失业人群再就业服务。

  (三)现阶段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和主要任务:围绕便民利民,重点发展社区卫生、家政服务、社区保安、养老托幼、食品配送、修理服务和废旧物资回收等。其主要任务是:提高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建立全方位为老服务体系;构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平台;积极发展科教文体服务;加快发展家政服务;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服务;大力拓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保障提供社区治安法律服务;切实加强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

二、拓展公益性社区服务业

  (四)科学编制规划,不断完善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各级发改部门要把社区服务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鼓励发展的产业导向目录,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纳入政府实事工程。民政部门要将公益性社区服务业项目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在编制或审核新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并对照苏州实现基本现代化目标,会同国土部门对应配置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和文体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把关。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公益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其中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按苏府(2004)1号文规定执行。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在新建城区、改造旧城时,要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建设兼顾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市规划部门可在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就社区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苏州实际的社区服务配套设施执行标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配套公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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