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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密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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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哈市府发〔2006〕131号
【发布日期】 2006-09-04
【实施日期】 2006-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密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的通知

 

 

市域各单位:

  为促进哈密市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和协调发展,有效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创建园林城市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庭院绿化作为今后哈密市城市绿化建设重点工作,大力提高市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哈密市庭院绿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1、新建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等)、部队庭院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其它单位庭院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产生环境污染的厂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生态防护林。

  2、旧城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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