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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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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9-04
【实施日期】 2006-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04)3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做出决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其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构建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是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非税收入在做大我市各级政府财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财政收支压力非常大,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还远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征管体系,一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很不规范,仍存在非税收入流失及管理漏洞,非税管理职能弱化、征管力度不够、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不规范、激励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不强等诸多矛盾和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同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还有许多应予征收和加强管理的非税收入潜力没有得到充分挖掘。部分地区和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仍然存在超期滞留、坐收坐支、擅自减免、挤占挪用、乱收乱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以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现象。因此,必须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完善征管体系,规范收支行为,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把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二、强化征管手段,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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