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玉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玉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玉田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市以及毗邻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2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4)1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由县卫生局另行制定相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政府和县卫生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科研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 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卫生、宣传、财政、公安、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