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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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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 [2006] 101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6] 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提高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建筑业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努力打造黄冈建筑业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建筑之乡”每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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