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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市政府决定对政府合同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合同的概念
  本通知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合同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政府合同类型
  (一)国有房屋、场所、设施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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