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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中医药发展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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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民社发[2006]286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中医药发展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通知
北京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4年3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书。2004年5月28日我局在京民大厦召开了“北京市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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