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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130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积极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积极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
 
  一、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和作用
  (一)劳务派遣组织是将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组织起来,为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服务性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人力资源的一种载体,主要经营人力资本,其社会功能为集“培训、就业、维权”于一体,并按“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方式运作。
  (二)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推动劳务输出,对拓宽就业渠道,加快城乡劳动者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提高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稳定性,切实维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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