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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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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175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税局、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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