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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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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06〕134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6〕134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有效使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各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工作。市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消防等部门,以及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房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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