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局政务公开方案》的通知 现将《浙江省粮食局政务公开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粮食局政务公开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府直属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1]13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粮食工作的透明度,简化办事环节,依法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提高局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质量。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打造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粮食行政机关,引导全省粮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全省人民“有饭吃,吃好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浙江作出贡献。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编制、落实全省粮油购销、调拨、库存和进出口计划;指导各地的粮食收购和省外采购工作,组织全省城乡粮油供应,保障军需民食;组织指导全省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保管和销售;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具体组织实施粮食收购资格、陈化粮购买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对粮食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开展行政处罚;组织指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各地粮食部门加强企业管理;制定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并督促实施;指导和协调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及粮食物流建设;监督指导市县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办公室(0571-85773015)、人事教育处(0571-85773020)、购销调控处(0571-85773042)、管理监督处(0571-85773067)、财务会计处(法规处)(0571-85773060)、监察室(0571-85773030)。 (二)粮食流通行政许可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许可事项 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粮食收购资格。 (2)许可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检验储存技术审核条件》。 (3)资格条件 ①筹措的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条件; ②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③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4)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④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证明); ⑤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⑥水份、出糙等检、化验仪器清单及购买的发票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⑦专职或兼职的验质、保管人员名单和专业技术证明材料; ⑧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5)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应当向购销调控处提出申请; ②相关岗位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