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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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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岳政办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湖南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使用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建制村到国、省、县、乡道公路路面硬化;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一村一路,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乡级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交通、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交通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九条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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