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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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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荆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鄂地税函[2006]13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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