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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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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石政发〔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冀政办(2006)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认真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市)、矿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进行备案。今明两年,市区商品住房每年新上市要达到35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年新开工70万平方米、竣工55万平方米。各县(市)和矿区也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住房建设规模。
  要进一步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2006年市区房屋拆迁总量原则上控制在80万平方米以内,各县(市)和矿区2006年的拆迁总量必须控制在2005年的规模之内。在项目控制上,要优先报批符合规划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拆迁项目。同时,要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未列入拆迁计划以及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补偿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调整新建住房供应结构
  “十一五”期间,我市要重点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例也必须达到70%。对不符合套型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尤其是擅自突破结构比例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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