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