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税源建设涉税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 洛政〔2006〕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建设严格依法治税的通知》(洛政(2006)136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职责 (一)发改委: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情况;提供煤炭、水泥等行业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产量等情况;提供全市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发展情况;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提供其他与税收征缴相关的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商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各类迁移、引资企业的主体认定情况;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等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情况;提供重点商贸企业经营等情况。 (三)统计局:每季度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