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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设立直销业务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商委函〔2006〕237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设立直销业务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复函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对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直销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方案给予确认的函》收悉。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及《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在重庆设立直销业务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要求,在重庆设立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请该司在获得商务部直销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商贸主管部门申报了服务网点方案。其申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已分别经上述五区商贸主管部门认可,并出具了认可函。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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