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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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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二政办发〔2006〕57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二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2006年8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二连浩特市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二连浩特市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和《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我市农牧区户籍人口中,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家庭保障、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
  (四)坚持定额救助和差额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政府是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市民政局是全市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审批工作。格日勒敖都苏木和赛乌苏科技园区负责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嘎查(村、居)委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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