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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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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卫生局《嘉峪关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嘉峪关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

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监管职能,维护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2005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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