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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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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火灾受害公众予以经济补偿,尽可能降低受灾企业和群众经济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和落实社会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制发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火灾是一种破坏性大、危害程度深、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造成巨大威胁的多发性灾害。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历来对消防工作高度重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排查火灾隐患为重点,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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