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通知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明传〔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明传〔2006〕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0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当前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济,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06年9月6日
附: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