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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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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省交通厅、公安厅等五厅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的重要性
  全国范围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开展两年多来,在我市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仅靠路面检查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由于在时间、阶段和地域上具有局限性,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稍有松懈极易反弹;而且超限超载车辆一经上路行驶,对公路的损害和安全隐患难以避免。因此,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将治超关口前移,加强主要货源地管理,规范装载行为对于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发生,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的重要性,把源头管理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周密安排,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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