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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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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国房〔2006〕57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6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市局、分局、国土管理所及受我局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依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即当政务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公众利益时,应当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范围;

  (二)不收费原则,即对于按照规定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必须免费向公众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的除外;

  (三)自由使用原则,即对于已经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不得对其合法使用设定任何限制;

  (四)救济原则,即对于公众要求公开而未予公开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保障公众的权利实现;

  (五)统一公开原则,即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必须由本规则规定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对外发布。

  第五条 设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并由一名副局长主持具体工作,各处室、各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市局电子政务的建设;

  (三)制订全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四)就全局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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