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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法[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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