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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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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6〕139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政府机关的政令畅通和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通过电话催报、函件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了 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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