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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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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二政办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2006年8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二连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二连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连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车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交通运管部门具体负责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工商、物价、税务、劳动监察、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把出租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交通的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诚信纳税。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内部协调和自我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八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有相应的场地、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章程制度。
  参与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轿车或八座(含八座)以下小客车。禁止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等其它类型车辆从事客运出租业务。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我市出租车经营主体为出租车公司。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客运服务以及奖惩等内部制度,切实履行企业管理职责;
  (二)为驾驶员和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周到服务,在本公司范围内代收、代缴车辆规费、税金以及代为办理车辆、驾驶员年检登记等事宜;
  (三)在公司内部、驾驶员、经营者中间开展业务、法规、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四)调查处理乘客投诉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乘客投诉;
  (五)建立健全内部治安防范体系,预防涉及出租车交通、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督促、检查出租车卫生状况、服务质量。

第四章  营运证照
  第十条  出租车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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