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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绥府办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9-07
【实施日期】 2006-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其实现,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制定本乡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六)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七)按时完成县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布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责“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各类容易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隐患得以及时消除。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是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各行业的专项整治。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分管职责。
  (二)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四)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辖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五)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直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会办公室)
  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和协调全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二)县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3、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分决定。
  (三)县总工会
  1、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2、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四)县发改局
  1、负责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对没有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爆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民爆物品、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3、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火灾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4、参加各类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
  5、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
  (六)县建设局
  1、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含拆除工程)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3、定期组织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检查。
  4、负责开展建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定期分析、预测全县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县卫生局
  1、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2、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提供医疗救护保障,组织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伤员救治和调查工作。
  3、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部门加大对学校、餐馆、旅社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监控力度,切实做好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
  (八)县文广局
  1、负责督促电视新闻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九)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
  2、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严肃处理。
  3、分析、预测全县无证矿山监控情况,监控地质灾害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对策和建议。
  4、负责对非法开采矿山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并参与本县非法开采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2、按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十一)县教育局
  1、负责部置、督促、指导、检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含幼儿园)的道路交通、消防、食品卫生、校舍等方面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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